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科委关于设立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六份。推荐者应对申请者的素质和研究能力,课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表示具体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计划可行性和经费额的合理性明确签署意见,说明本单位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已具有的基本条件,盖章后送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报送上海市科委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统一受理基金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项目逐项作初步筛选。
  第十一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项目,由专门机构委托专家进行评议,每个项目需三个或五个以上专家评阅,评议人写出书面意见,填写评议表。如果采用小型评议会方式,会议主持人要全面综合专家们意见,写成评议意见,填好评议表。为保证评议工作不受干扰,各项评议意见和结果均应保密。
  第十二条 经复审和对项目的资助经费综合评估之后,必要时同申请者见面面试,最后由上海市科委提出当年度资助的研究项目和受资助者名单。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委随时受理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书,然后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年一次。过期的申请奖顺延到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在市科委特许情况下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当年度基金审批完毕后,上海市科委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办理合同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由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接受资助项目的经费,由市科委拨至受资助者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有关财政规定掌握使用,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誊印,计算机使用费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