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群众组织举办科技类型公司(中心),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关于
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9号《关于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1986)国科领发字04号《关于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明确对技术成果转让的政策界限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党组(86)国科发党字0125号《关于明确对技术成果转让的政策界限的请示》等文件办理。现有的公司(中心)由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清理后,在今年六月底前报市科委复审,经市政府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科委。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供参考的名词释义)
名词术语释义(供参考)
技术咨询 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运用其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解答有关技术问题,提供有关项目研究报告及咨询结论意见等。
技术服务 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利用智力及其条件为委托方服务的活动,可以是介绍、传授技术和经验,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诊断”,解决生产难题,提供工艺 、技术、产品服务等。
技术转让 是指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技巧、诀窍),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活动。
技术承包 是指一方受另一方委托,按承包技术合同内容承担技术性任务的活动。
技术入股 是指技术的持有者,将技术作价进行投资,与技术引进方合作,共同组成经济实体的活动。
技术培训 是指掌握技术的一方,受委托方的委托或聘请,举办专业技术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的介绍与人才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