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工商登(86)第141号)
关于新办科技类型公司、中心清理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工商局、科委、各有关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关于
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5〕76号文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新办“公司”、“中心”的请示》的通知精神,为使本市新办的科技类型公司(中心)更好地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合资经营、技术承包等科技业务,更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市府领导同意,现就当前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科技类型公司(中心)〔以下简称公司(中心)〕是指符合《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中关于公司(中心)的规定,并经核准登记,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合资经营、技术承包等科技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公司(中心)使用的名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并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主要业务。
第三条 凡称中心的,应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市级科技类型中心,应经市科委认可批准;行业科技类型中心,应由主管部门认可批准,并抄送市科委备案。区县一级及其以下单位不应称中心。
第四条 公司(中心)同其他单位、部门之间,除了在行政上有明确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在资金上有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外,不存在挂靠等其他隶属关系。
第五条 公司(中心)经济性质的确定,应以资金(包括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的所有权为主要依据,分为全民、集体、全民与集体合营三种形式。
第六条 公司(中心)的固定从业人员,原则上在十人以上,其中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包括业务负责人)不少于三人,〔但技术咨询的公司(中心)至少五人〕。这些人员的专业须与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