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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星火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列入本计划项目开发的产品,必须有可靠的和一定容量的市场需求;
  2.以技术开发为中心。要以已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优先考虑本市和国内技术的转移,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必要时可引进一些关键技术或设备,一般不引进成套设备,要避免重复引进。
  3.有示范推广意义。通过抓住一个点,能培训一大批人才,可带动一大片本市和国内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能起到“种子”或“胚胎”的作用,为实现振兴地方经济的战略目标服务;
  4.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技术的选择要适应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水平,要注意配套开发和选准突破口,做到可在一、二年内商品化,并能在三到五年内回收投资;
  5.提倡以项目和产品为中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开发与承包服务联合体,分工协作,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上海地区的技术优势,尽快在取得经济效益后,迅速推广应用;
  6.鼓励中央在沪和地方的研究单位或大专院校作为技术开发的后方,积极向本市和国内转让科研成果,提供分析实验服务和咨询,或以自己的技术作为投资同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搞联合开发;
  7.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能得到具备一定条件的科研、设计部门的支持和拥有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基础。
  8.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对技术必须实行技术有偿转让。每个点的周围要形成技术开发、人员培训、工程设计和承包能力,成为该项目技术的培训中心,以改善市效乡镇企业的知识结构、带动群众性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计划与项目管理

  一、由上海市科委每年编制下达一批“星火计划”项目,计划中包括列入国家科委“星火计划”的项目和接受国家科委委托地方进行管理的“星火计划”项目,市科委根据不同情况,会同各局,区、县科委进行项目的审定、组织实施、经费的控制和使用、成果的评价、验收和推广,以及偿还等工作。
  二、各局,区、县科委也可根据自己的技术优势,选择安排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项目,项目的管理由各局、区、县科委为主进行。
  三、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上海开发“星火计划”项目发展的重点向主管局,区、县科委,提交“星火计划”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
  2.主管局,区、县科委对项目申请表进行预审、筛选,作出可行性评价,经主管负责同志审阅后推荐上报市科委。各局,区、县科委,每年最多推荐二项。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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