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5日)废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科(84)第719号
关于颁发《上海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院、行),市科委直属单位:
《上海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4〕77号文批准。现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以书面报告市科委科技管理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上海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个体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型单位。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申请人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退职、辞职、退休、离休、待业以及经特殊批准停薪留职等科技人员;
二、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至少有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四、有一定的资金和工作条件;
五、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可由申请人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将批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持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工商银行区(县)办事处申请设立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