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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四、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领导同意,允许到外单位兼职和进行咨询服务活动,并领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未被聘用的科技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妥善安排,发挥他们的专长。科技人员可以向外联系工作单位,也可以通过努力,争取下次被聘用。单位也应积极为他们联系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委托“人才银行”帮助解决。暂时没有落实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可为他们提供进修的机会或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他们的待遇,除发给基本工资外,还可根据本单位的规定,酌情发给奖金。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的科技人员,第一年只发基本工资,第二年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试点单位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再从事一年实际工作,在实践中培养锻炼,第三年开始也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同前。已到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情况,决定是否聘用;本人也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应聘。
  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的成绩要与工资、奖金适当挂钩,体现责、权、利一致,体现奖勤罚懒。
  八、为了搞好聘用制,各试点单位要根据科研、生产等任务的需要,实行定编定员,逐步确定各类各级科技人员的合理比例,克服人才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
  九、聘用制是在科技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一个尝试,没有经验,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今年内首先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企业和试行有偿合同制的研究所中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
  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试行聘用制是一项新工作,在现行体制还未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必须会遇到许多困难。特别是聘用制会涉及到一部分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一些一时未被聘用的科技人员,思想可能会有抵触。这都要求我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使这项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干部处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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