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
(沪府技干(84)第68号)
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局: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改革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的管理体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紫阳同志的指示,为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过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过分集中和单位部门所有制。基层单位没有多少用人的权力,单位需要的人调不进,多余的人又送不出。有的把人才视为部门所有,宁愿闲着无事干,也不愿把他们放出去发挥作用,造成了人才的积压浪费。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对科技人员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单位和科技人员本人都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迫切要求。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还批准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订的“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为了配合经济、科研体制改革的开展,克服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弊病,打破“大锅饭”,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经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同意,在本市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如下:
一、根据生产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单位内部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试点单位在聘任各级技术负责人后,由技术负责人自由“组阁”,组成课题组或项目组。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科技人员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凡被聘用的科技人员,由厂(所)长发给聘书,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聘期,明确职权、职责。被聘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厂(所)长有权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担任的职务,以及贡献大小给予提高。
二、试行聘用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有权从外单位招聘所需科技人员,也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本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从外单位招聘来的人员,同样采用聘用制,具体办法和本单位受聘人员一样。
三、科技人员每次聘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聘用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终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如一方不愿意续聘,应在半年前提出,以便双方对下步工作各有准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科技人员,国家可以中断其聘用合同,直接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