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点单位的收入组成: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3、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的好坏直接挂钩。奖励形式由各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奖励总额可适当高于一般研究单位,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决定。
4、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1%。
5、试点单位工作成绩卓著,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
6、试点单位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凡经主管科技部门批准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做为科研流动资金。
3、试点单位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
4、为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疏通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渠道,建议国家制定必要的对生产单位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试点方法步骤
1、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试点条件认真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研究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中要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也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办法分期过渡。试点方案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在全国范围内也可选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总结交流经验。
3、试点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力争用两三年时间完成,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出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基本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