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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4)试点单位的物资采购、处置和中试产品销售权:
  试点单位可以直接向全国各地区(包括特区)的企事业单位采购器材、设备、材料,上级有关部门应给以必要支持。在保证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试点单位也可直接向本市或外地的集体或个体厂商进行加工定货。
  试点单位有权出租、有偿转让其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限用于设备更新。可以自行降价处理库存呆滞物资,降价损失一般应从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有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也可部分或全部摊入科研成本。
  试点单位有权自行销售科研中试产品,自行决定售价,并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六、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的奖惩办法。


  科研单位实行有偿合同制,做到经济自立,是个很大的进步。对这种改革应予以鼓励。
  凡已做到不再要国家事业费(或上级拨款),经费自给的科研单位,其发放奖金的办法,可比照〔国发(1984)55号文〕《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全面完成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科研业务等净收入比核定的基数(一般的试点前一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增长的前提下,实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发奖超过一定额度的,上缴一定比例作为市科技开发基金(国家有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除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由上级发放的科技成果奖等专项奖励外,单位全年人均发放奖金在一百六十元以上,二百五十元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上交科技开发基金;二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八十元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百上交科技开发基金;超过三百八十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百上缴科技开发基金。上交的科技开发基金,从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列支,由财政监交市科技发展基金帐户,由市科委统一掌握使用。
  凡全面完成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试点当年实现减少事业费拨款三分之一以上,经费自给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其发放奖金办法,可比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3)财事字第336号文〕,关于同意中科院所属科研单位收入超过核定的基数后,可从超收部分中再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发奖超过原定限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的规定。当年减少事业费三分之一以上,经费自给率达到三分之一的单位,除按原核定的发奖标准提取奖金外,可再从超过试点上年科研业务净收入(不包括纵向合同收入)的部分,提取百分之十的奖励基金;当年减少事业费三分之二以上,经费自给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可再从超过试点上年科研业务净收入的部分,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发奖超过一百二十八元至二百五十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上缴科技开发基金;超过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八十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百上缴科技开发基金;超过三百八十元的,按百分之三百上缴科研开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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