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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试点单位由事业费(或上级拨款)改为有偿合同等收入开支后,其科研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四、实行有偿合同制要切实加强科研管理工作。


  试点单位要建立科技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做好定编定员等科研管理基础工作。制订尽可能采取定量考核办法的科技经济综合考核指标,以明确单位向国家承担的责任。综合考核指标大致应包括:合同任务及进度计划的完成率;当年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成果推广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单位的科研业务收入等。在单位内部,要通过各项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各级科技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对研究课题也可试行招标制、承包制,以明确部门、课题组、科技人员及职工个人承担的责任。
  要建立和健全研究所的经济核算制,参照企业经济核算办法,实行全面经济核算,所、室二级经济核算制和课题的成本核算。
  要进行定编定员(或定编不定员)的工作,确定部门、课题组、科技人员及职工的工作量定额,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

五、实行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所长对研究所的科研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有决策权及统一指挥权;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有权任免中层科研业务和行政管理干部。所长对研究所科研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时,可以采取所务会议或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2)试点单位的人事权: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市内招聘流向合理的科技人员。
  对编余人员,试点单位可通过所内外的人员交流,进行调整、调动。不适合做科研工作的,可分配去做各类服务工作。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试点单位也可试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制(由所长发给定期聘用的聘书)。对未被聘用的人员,允许自找工作,半年内发基本工资和酌发奖金;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一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
  试点单位可试行课题组有领导的自由结合。
  (3)试点单位的财务权:试点单位的各项科研业务收入: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他活动的各项净收入,不上交财政。净收入一百万元以下的全部由单位留用;超过一百万元的,上交市科委或主管部门百分之十到三十,由市科委或主管部门统筹用作所属单位的科研开发经费。科研单位留用的部分,用于建立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至少应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
  所长对所内必要的、合理的、小额的特殊开支,有权自行掌握从集体福利基金中酌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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