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研单位的情况是有很大差别的。有较多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有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也有主要从事开发研究的。各单位的具体条件,如技术力量,设备手段,管理水平等都不相同。因此,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我们意见先在主要从事应用技术与开发研究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由于应用技术与开发研究单位的条件也不一样,也不能“一刀切”。条件具备的先搞,条件差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有个过程,要由点到面逐步推行。
第一批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的条件: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的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本市各公司所属研究所,原来的经费渠道是由财政部门以利润退库形式拨给的,现已改为按上级核定的经费基数,从财政部门同意其主管公司相应增提的利润留成中拨给。这些单位的经费虽不是由事业费开支,但实际上还是由财政通过增提利润留成的方式拨给的;同时,在经费管理上也仍采取事业费“预算包干”的办法。这些公司研究所中,有些今后将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其经费将主要由行业自己负担。有些公司研究所其研究及服务方向,是面向全市或全国的,所需经费今后也难以完全由一个行业负担,对这类公司研究所也可选择几个进行由上级拨款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
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有条件的也可进行改革试点,试行由事业费开支逐步过渡到基金制开支的办法。经费按项目通过同行评议,申请科技发展基金。
三、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内容。
实行有偿合同制单位,今后承担上级下达的任务,一律改为按项目签订合同(纵向合同),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委托方)按合同付给委托费用。合同费用可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试点单位在保证重点科研项目的纵向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自行承接符合单位科研方向的委托科研、试制,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同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委托费和转让费。
原由本市上级主管部门从事费或其它渠道拨给的经费,一律以试点当年已核定的经费为基数,从试点的当年或第二年起,事业费划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由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支出的划入主管局或公司的专项开发基金,作为市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与试点单位按项目签订纵向合同的经费,包括暂仍以“一揽子”方式资助的部分拨款。
由事业费(或上级拨款)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后,科研单位的科研基建费,仍可向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或向市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资助。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在单位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也可向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或科技发展基金资助。
在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移前,科研单位可以在自己的附属工厂或车间中,组织科研产品的中试生产,也可有选择地与街道、乡镇企业建立联合关系,共同进行科研产品的中试生产,或有选择地将有些成果转移给这些企业,共同进行批量生产。科研产品的销售收入,与街道、乡镇企业联合所取得的利润分成,均为科研单位有偿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