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型企业如无条件配备专职或兼职情报人员的,可以根据需要从各级情报机构或在掌握信息较多的科技人员中聘请情报顾问。聘请顾问,应经被聘请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意,并必须以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否则可停止聘请。对聘请者的情报服务要求及期限由双方协商自定,并酌付酬劳。对作出重要贡献,使工厂获得较大经济效益者,应由工厂另予奖励。
工业局尚未建立科技情报所的要根据《条例》规定尽快建立;已建立的,如人员不足或人员结构不合理的,要积极充实与调整;也可以聘请一部分兼职情报员,费用由局自行解决;如增加编制应按规定申请,由上级批准。
三、解决必要的条件
(1)提高情报人员的素质。可参照《条例》中对情报人员的要求,有计划地分配一部分理工专业的大学生和中专生到情报部门,同时积极培养提高现有的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并实事求是地解决情报人员的职称与晋级问题。
(2)创造阅览条件和添置必要的设备。如,设立小型阅览室、配备中外文打字机、录音机、复印机等。这些都应列为生产、科研需要。
(3)情报活动的经费由公司、工厂列入预算,在生产发展基金或企业管理费中支付。
(4)逐步完善情报业务基础建设。公司和大、中型企业都应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地搜集、积累与本单位对口的标准、专利、样本、商情等资料。除收藏常用的必备的文献外,应充分利用本市各科技文献中心收藏的文献,逐步建立起产品情报的文献检索卡片,并为使用微型计算机检索作好准备。
(5)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要加强产品情报和扩大情报源,增订国外有关产品、技术、经济的情报资料;添置情报检索的现代化设备;并会同局情报所加强文献报道。所需经费由市经委每年拨给专款。
四、加强对产品情报工作的领导
(1)公司、企业都要加强对产品情报工作的领导。公司经理、工厂厂长要亲自抓产品情报工作,把技术、销售、情报部门组织起来,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并定期讨论、检查。要把是否加强产品情报工作列为企业整顿的验收标准之一。
(2)为加强对本市工业产品情报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完善工业系统的科技情报体系,各工业局应设立局情报处,与局情报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发挥职能作用。市经委拟指定一位副主任分管情报工作;并委托市科委情报处负责全市产品情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业系统情报机构的管理,本办法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定期向市经委、市科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