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科委、经委、市府国防工业办公室、市府教育卫生办公室关于组织科技“五路大军”加强科技部门与经济部门结合的若干意见

  2、科技协作经费的渠道和收费标准。凡属计划协作项目的经费,由下达计划的上级部门拨给或资助。凡以有偿合同形式横向进行的协作项目,按部门、行业、专业建立的定向固定协作,其经费原则上均由协作的委托方或成果的受让方支付,也可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给以适当资助。企业支付科技协作费和成果转让费的渠道,可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如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沪财企-(1983)14号〕文的补充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文《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处理。收费标准可按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经企(1981)457号文〕《关于在学习上海等地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活动中开展技术经济协作的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2〕119)号文《关于上海市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科技协作与技术转让的奖励问题,暂可按《上海市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市科委、财政局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也可参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高等院校也可按〔沪财行(1982)92号〕〔沪高教财(1982)825号〕文的规定处理。
  4、对在科技协作中人才交流的津贴和报酬。可按(沪府发〔1983〕87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对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与街道、乡镇企业联合,而派往作为自己的中试基地单位帮助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凡由市区派往郊县工作的,每月可补给三十元津贴费,派往市区街道企业工作的,也要酌情予以补贴。也可采取合同借调形式,在借调期间,由街道、乡镇企业按适当高于其原单位的工资标准付给工资,按街道、乡镇企业的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六、建立和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