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为解决当前的生产技术关键问题等单项任务,一般可由企业与高校、科研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双边或多边的横向协作。
行业或专业改造等综合性任务,可由局、公司与有关高校、研究设计单位及军工单位的专业系、室建立跨行业的定向固定协作关系。定向固定协作的内容可包括共同制订行业或专业的改造和开发规划,共同进行研究与开发,以及科技咨询、人才培养、技术情报等。
对本市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项目,新兴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委、市经委、市计委、国防工办、教卫办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新技术开发中心,或科研开发生产联合体,协调全市有关力量组织攻关。对这类项目的研究阶段工作,一般以高校或科研设计单位为负责单位,产业部门为协作参加单位;中间试验和生产技术研究阶段的工作,一般以产业部门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为负责单位,高校或科研设计单位为协作参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高校、科研设计单位与工厂企业还可试办教学、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体。联合体可以采取经济实体的形式,也可采取比较松散的形式。
四、加强中试基地的建设,积极创造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的条件。
中间试验是科研开发的一个独立阶段,是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的重要环节。上海的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目前普遍缺乏中试条件,较多企业生产任务又较重,较难利用生产性装置进行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以致造成了一些科技成果不能及时向生产领域转移。因此,各级科技、经济部门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中试基地的建设。中试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以下一些途径:
(1)各工业局、公司可在系统内、行业内进行统筹安排,划出部分生产能力专门作为本系统、本行业的中试基地。对这部分生产能力原承担的产值、产量和利润等任务,可由局、公司统一安排系统内、行业内其他单位承担。
(2)可有选择地与街道、乡镇企业建立联合关系,将它们改造成为本专业的中试工厂。这些工厂除了进行中间试验外,对有些工厂一时难以接产的产品,或有些工厂在转产新产品后,需要向外扩散的老产品,也可向它们扩散,逐渐在这些工厂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与街道、乡镇企业建立联合关系,应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并报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街道、乡镇企业与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联合后,其所有制性质不变。经营形式可以采取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的办法;也可采取按合作项目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
(3)具有一定条件的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可以本单位的附属工厂或车间为基础,充实加强为本单位的科研开发中试基地。
五、在组织协调中,对技术权益、经费渠道和收费标准、报酬和奖励等问题,可按如下现行规定处理:
1、对技术权益的处理,可按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制订的《上海市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