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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科委、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条件经费

九、厂办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本厂现有的厂房、设备、仪器、物资等条件,建立实验基地或中试车间。有条件的也可以新建科研用房。

十、厂办科研机构的经费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为本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和引进技术消化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1)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试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工资、各项研究试验费用和经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国内的技术转让费,双方协议一次支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协议按产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3)为了进行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必须添置仪器、设备和相应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归还。
  (4)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用于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不准挪作他用。
  2、国家和上级随项目拨给的科技三项经费,应由工厂财务上单独列帐,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要填报财务决算,送有关上级部门和市财政局。
  3、外单位委托协作的项目研究费用,本着“谁给任务,谁给经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支付。
                  考核奖惩

十一、对厂办科研机构的各类人员应定期考核。要建立科研人员的技术考核档案,把科研成果的取得列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十二、厂办科研机构的各类人员应与生产车间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各种应得的企业奖金、福利和劳动保护。

  上级下拨的科技成果奖,应大部分分配给课题直接参加人员,少部分分配给与课题直接有关的人员,并应区别贡献大小,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一课题中,受奖者不得重复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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