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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科委、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在上级主管局(公司)安排下,一些条件较好的专业厂的科研机构,也可面向行业。
                  机构设置  三、从本厂实际出发,按需要与可能,可设置厂办的研究所、研究室、研究组或以科研为主的中心试验室。工厂设置(撤销)研究所应经主管局批准,报市科委和有关委办备案;设置(撤销)研究室或中心试验室应经主管公司批准,报主管局、市科委和有关委办备案;设置研究组可由工厂决定,报主管公司备案。
  厂办科研机构的名称应与工厂的名称相对应。

四、设置厂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要有懂业务、懂技术的专职领导干部和科技管理干部;
  2、要有一定数量的骨干科研人员和骨干技术工人;
  3、要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任务;
  4、要有必要的试验手段和科研用房;
  5、要有经费保证。
                  组织领导

五、厂办科研机构同工厂各车间、科室一样,直属厂部领导,具体应由分管技术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六、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厂办研究机构可设置若干专业研究室或组,并安排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领导。


  厂办研究机构可成立由所、室领导、科研人员为主和部分骨干技术工人参加的学术委员会或科学技术小组,负责审议本机构的研究课题计划,评议科技成果与奖励等有关问题。
                  人员配备  七、厂办科研机构各类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人和行政人员,下同)的配备,应以精干、配套为原则,不能把无用之才,塞进科研机构。凡进入科研机构的各类人员,应具备思想进步,热爱科学技术工作,熟悉生产技术,有业务专长,有独立工作能力等条件,并需经过考核、选拔;对于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各类人员,应做好工作,及时调整。
  厂办科研机构,根据本机构的实际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聘请高等院校、专业研究院所的科技人员来兼任科研领导或参加科研工作,以加强本机构的科研力量。

八、厂办科研机构中的科研人员既要相对稳定,又要适当流动。要提高科研人员素质,要给科研人员提供学习、进修专业知识和外语的条件,不断更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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