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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科委、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沪科(83)第311号)


         关于颁发《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局:
  现将经修改后的《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的通知(即中发〔1981〕14号文件)精神,必须加强工厂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为了推动本市工厂企业技术进步,改变目前工厂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的状况,必须在有条件的工厂设置科研机构,组织起一支技术开发队伍,大力开展科研活动活动,努力发展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速产品升级换代,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能力,以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在实现国民经济年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中,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特拟订本暂行规定。
                  性质任务  一、厂办科研机构是指工厂设置的研究所、研究室或以科研为主的中心试验室等的机构。它是工厂技术研究、开发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可以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研究;产品的应用技术研究;有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三废治理、节约能源等中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引进技术的消化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情报与技术经济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以及科研档案工作等。要根据工厂实际,具体确定。

二、厂办科研机构研究课题计划的安排,要贯彻以本企业为主、近期为主、应用与开发研究为主的原则,并在厂部统一安排下,积极承担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也可对外承担技术协作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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