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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转发市府批转《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意见,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的这类项目,请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二)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三)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报市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的司(局)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四)秘密级科技项目由主管局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主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审批。为了统一掌握标准,有些跨行业系统的项目要按专业归口。归口分工如下:医疗、包括中西医,由市卫生局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和医疗器械,由市医药局归口;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市农业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由市园林局归口;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归口,由中科院上海分院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商定。
  各主管单位在难以确定项目密级时,可以征询归口部门作出答复。对各有关单位处理密级不当的,归口部门有权干预、批评和纠正。
  第六条:下达科学技术研究和试制项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计划时要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的密级。在各该项目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如原定的密级不合适,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需要列为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可以及时增密或升密。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并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和升密工作。这方面的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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