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科(82)第682号)
关于转发市府批转《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保密委员会,各有关局(院),市科委各直属单位:
《
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已以沪府发〔1982〕118号文批转,并已刊登于一九八二年第三十八期《市政工作》上。为便于各单位按照施行,现再印发 份给你们,请酌发未订阅《市政工作》的有关处、室,所属专业公司,独立科研设计院、所,厂矿,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4号文: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及《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刊登于一九八二年第二十七期《上海工作》上,故不再转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一九八二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决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