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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转发市府批转《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科(82)第682号)


       关于转发市府批转《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保密委员会,各有关局(院),市科委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已以沪府发〔1982〕118号文批转,并已刊登于一九八二年第三十八期《市政工作》上。为便于各单位按照施行,现再印发  份给你们,请酌发未订阅《市政工作》的有关处、室,所属专业公司,独立科研设计院、所,厂矿,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4号文: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及《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刊登于一九八二年第二十七期《上海工作》上,故不再转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一九八二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决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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