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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七条:健全资料的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筛选、摘录,对内进行报导。
  第八条:参加全国或地方专业技术情报网活动。与本厂对口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情报资料互换关系。
  第九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业情况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调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对比分析,撰写专题报告。
  第十条:定期向有关人员了解科技情报服务的效果,不断改进工作。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工厂企业设科技情报室或情报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科技情报人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并接受上级科技情报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技术情报人员要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科技情报事业;了解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具有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能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科技资料;有一定的组织、写作能力。科技情报人员要向一专多能发展,应掌握文献检索、情报研究、图书资料管理、编辑出版等多方面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科技情报人员的配备,五千人以上的企业,科技情报人员一般应占全厂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应占百分之五至十;五百人以上厂应设专职情报员。担负专业情报网网长任务的单位,要相应增加编制。科技情报人员中的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科技情报人员与其他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要组织科技情报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情报业务和科技外语,并依据其工作成就、学识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定职和晋升。
                  条件保证
  第十五条:科技情报工作计划应列入工厂科技计划,经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科技情报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添置费以及有关的活动费,从工厂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企业管理费中支付,并列入工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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