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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条件保证
  第十三条:科技情报工作计划应列入本所科研计划,经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科技情报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所需的资料费、设备添置费以及活动经费,从本所科研事业费中支出,列入本所预算。
  第十五条:本单位各项业务会议和学术活动,包括科技外事活动,要通知科技情报室负责人或有关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并提供有关科研规划、计划以及课题研究方案等资料。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出国考察和参加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获取的科技情报资料要交科技情报室统一保管。

           上海市工厂企业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应树立面向科技,面向生产的指导思想。工厂企业的科技情报部门,应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加速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
                  主要任务
  第二条:为本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资料。
  第三条:为确定本厂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方向、研制新产品、提供国内外的产品情报。
  第四条:为本厂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引进技术、设备,三废治理,提供国内外参考资料。
  第五条:为本厂生产、技术需要,开展代查、代译、代复制等情报咨询服务。
                 基本工作方法
  第六条:做好本厂有关专业和新产品范围的国内外情报资料积累,包括: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对比、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动向、趋势及样品、样本、标准等资料、收集本厂有关专业的检索类刊物,充分利用本市各图书、情报中心馆藏文献;建立产品技术情报档案和厂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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