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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二条:为本所确定科研方向,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提供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第三条:为本单位选定科研项目,制订研究方案,攻克科技难关,提供科学技术情报。
  第四条:为本所重大科研成果鉴定、推广提供科学技术情报,并开展代查、代译、代复制等咨询服务。
                 基本工作方法
  第五条:做好本所有关专业的国内外情报资料积累,包括:现状、水平、动向、趋势、最新成就、经济效益等资料;收集本专业、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检索类刊物,充分利用国内各图书科技情报中心馆藏的文献,建立与本所有关的专业、专题文献检索系统,健全文献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加强文献报导。根据条件可编辑出版有关专业学科的专题索引、情报交流刊物和有关专业的学术刊物,并做好定向的文献服务。
  第七条:参加全国或地方专业情报网活动,与对口行业的情报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建立情报资料互换关系。与国外对口单位建立科技资料交流。可参见工业局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选定科技情报调研课题,通过文献与现状调查、综合分析,选写研究报告,并定期对情报调研成果的实效和水平进行评价。
                  机构人员
  第九条:科学研究单位设科技情报研究室,由业务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并接受上级科技情报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科技情报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科技情报事业;具备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熟悉科技情报业务,掌握文献检索方法;至少掌握一门外语,有一定的分析、写作和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科技情报人员应占本所科技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最低不少于5-7人。有关本学科专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科技情报人员与其他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要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参加专业知识、情报业务、外语学习以及出国考察进修;并依据其工作成就、学识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定职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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