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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机构人员
  第十二条:工业公司设置科技情报室,或由公司研究所情报室担负。它是公司的科技情报业务机构和职能机构。公司科技情报室由公司主管科技工作的经理领导,并受上级科技情报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情报室按技术开发情报中心的要求配备科技情报人员,最低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50%。凡目前承担行业情报工作的公司研究所情报室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四条:科技情报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科技情报事业;具有本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的科技知识,熟悉科技情报业务,能用一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科技资料,掌握文献检索方法,并有一定的组织、写作能力。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科技情报人员参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科技外语等学习活动,提高科技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科技情报人员与其他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应依据其工作成就、学识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定职和晋升。
                  条件保证
  第十七条:科技情报工作计划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为开展情报工作,购买必要的资料,添置必要设备(设小型阅览室、配置复印机、录音机等)及开展活动等经费,从公司行政经费或生产发展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生产、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会议,包括科技外事活动,应通知情报室负责人或有关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并提供有关生产和科技发展计划以及统计等资料。

          上海市科学研究单位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应树立面向科技,面向生产的指导思想。科研单位的科技情报部门,应以发展科研,使科研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出发点。
                  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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