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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工业公司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应树立面向科技,面向生产的指导思想。公司的科技情报部门是本公司系统技术开发的情报中心和职能机构。
                  主要任务
  第二条:围绕公司制定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领导决策提供情报参考资料。
  第三条:为公司的重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能力,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升级换代的情报。
  第四条:为公司所属工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扩大品种、降低成本,提供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开发情报。
  第五条:为公司的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对比资料。
  第六条:为公司所属工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情报咨询服务。
  第七条:协调管理公司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
                 基本工作方法
  第八条:做好本公司有关专业范围的国内外情报资料积累,包括: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动向、技术经济、工艺路线、材料性能、专利、标准、样品样本等资料;熟悉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检索工具查找方法,充分利用本市各科技文献中心收藏的科技文献;并掌握公司所属工厂企业收藏科技文献的目录,逐步建立本行业的产品技术情报档案和文献检索系统;并按资料的收集、整理、阅览等程序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需要和可能,摘录、翻印、编写专题索引、快报、参考资料、专题报告等。向本行业内部报导,并经常了解、收集情报服务效果。
  第十条:参加与公司有关的展览会、陈列馆、技术交流会、成果鉴定、产品鉴定、对外技术座谈出国考察汇报等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行业情报网、站,并保持密切联系。承担全国或地区性行业情报网网长任务的公司情报机构,应积极做好网、站的组织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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