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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九条:确定情报研究课题,开展情报分析研究工作。采取综合、对比、推论、分析等研究方法,根据不同要求,提供综述、述评和专题研究报告。并对情报成果的实效和水平定期进行收集、总结评价。
  第十条:根据需要和可能编辑出版科技情报刊物、简报和参考资料。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工业局设科技情报研究所或科技情报研究室。它既是局的科技情报业务机构,又是局的职能机构。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室)直接受主管科技工作的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并受上级科技情报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按专业局科技情报分析研究中心的要求配备科技情报人员。特别要注意理工科专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60%。局情报研究所(室)的人员编制,按局任务的需要按规定分别由有关领导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科技情报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科技情报事业;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较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科技情报人员至少应掌握一门外语,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情报业务,掌握文献检索方法,有一定写作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十四条:对局属公司、工厂企业的各类科技情报人员要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培训、提高。
  第十五条:科技情报人员与其他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应依据其工作成就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以及业务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定职和晋升。
                  条件保证
  第十六条:科技情报工作计划列入局的科技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科技情报工作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所需业务费和必要的设备添置等经费,按现行的编制分别列入事业费或其他有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局和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生产、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会议,包括科技外事活动,应通知情报所(室)负责人或有关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并提供生产和科技发展计划以及统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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