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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沪科(82)第457号)


          关于颁发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工业局:
  为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将本市经委系统工业局、工业公司、研究单位、工厂企业四个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认真地试行,试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请及时告诉市科委情报处(本市淮海中路1634号),待实践一段时间后,再行修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工业局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应树立面向科技,面向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业局的科技情报部门是本局系统的科技情报分析研究中心和职能机构。
                  主要任务
  第二条:围绕局制定技术政策、编制科技和生产规划或计划、确定科研项目和产品发展方向,为领导决策提供情报参考资料。
  第三条:为局系统的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技术论证,从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提供国内外情报。
  第四条: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供情报。
  第五条:为局属公司、工厂企业提供技术情报咨询服务。
  第六条:协调、管理局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和培训科技情报人员。
                 基本工作方法
  第七条:做好本局专业范围的国内外情报资料积累,包括:技术成就、目前水平、发展趋势、技术经济等资料;收集国内外与本系统有关的常用的检索工具书,充分利用本市各科技文献中心的资料;掌握局属公司、企业馆藏情报资料的题录,逐步建立本局题录性的文献检索系统。
  第八条:加强与国外(按有关规定)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口专业情报机构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情报互换关系;参加有关专业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科技交流活动。(与国外情报机构进行科技情报资料交换,应按有关规定,如属可以出口或国内公开发行或出售的书刊、资料、样本、样品等,经所在单位领导审阅即可:凡不属出口或国内不公开发行、出售的,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进行交换;涉及机密的,由主管部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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