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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建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上海市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颁发《关于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通知)
              (沪经(80)222号)
             (沪建(80)第553号)
              (沪科(80)253号)
            (沪府国防办(80)第76号)
             (沪府技干(80)第16号)

       颁发《关于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大专院校、有关公司:
  现将《关于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发给你们,望你们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加强技术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试行)。  一、建立和健全厂长(院、所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责任制,是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措施。各工业局、公司、大中型工矿企、事业和某些应用技术研究所(县团级以上单位)可按照自己的任务、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立总工程师一人,副总工程师若干人,并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组成总工程师办公室,协助总工程师处理日常工作。
  在产品种类较多、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一些县团级以下单位,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配备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二、总工程师是技术管理职务,是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宜。其任命手续按同级副厂(院、所)长办理。(局级单位配备的总工程师,是否是同级行政领导成员,视总工程师本人的具体条件而定。有的可作为同级干部对待,有的可低于同级干部。)

 三、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科学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兼任技术副厂(院、所)长。总工程师不兼任技术副厂(院、所)长的单位,一般不另配技术副厂(院、所)长,以便于统一管理技术工作。工厂(院、所)对科学技术问题有争议时,应由总工程师主持仲裁。工厂(院、所)科学技术工作上有优异成绩或发生重大问题时,总工程师应受到奖励或处分。

四、总工程师应由本单位技术水平较高,有较强组织管理工作能力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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