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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的预算核定以后,在执行中由于科研方向任务或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重大变动而影响预算较大时,应相应调整预算。  五、各单位在下达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的原则,编制年度科研计划、各项课题的年度进度指标和年度收支预算。年度科研计划、各项课题的年度进度指标,报经主管局审批,并抄报市科委备案一式四份(公司所属科研单位,应先经主管公司初审,然后再由主管局审批;市科委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科委审批)。各主管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科研计划,经核定以后,应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对批准列入年度科研计划内的市和局重点课题,各单位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单位编制的年度收支预算,报送各主管局审查汇总后,一式三份送财政局核定。  六、对于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未列入各单位年度计划内的专项科研项目,应由下达项目的部门拨给所需的经费。此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结算,不得与预算包干资金混在一起,相互挤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按下达经费部门的规定处理;如下达经费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可移作其他专项科研项目的经费,但不得作为节支资金处理。对于与下达任务的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科研合同的项目,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七、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在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各单位必须在完成年度科研计划进度指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前提下,才能从增收节支的年终结余资金总额中提取科研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主管局应在年终对所属各科研单位的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科研成果情况和年度预算增收节支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对于可以提取上述三项基金的单位,提取的比例,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合在一起,一般应掌握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幅度之内,其余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各单位具体提取的比例由主管局统一审定。在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当年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总额,一般不能超过本市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少数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各主管局审查并经市科委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能超过本市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如果在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不足发给规定奖金水平的,则应相应地降低奖金数。
  原规定附属工厂(车间)从利润中留成百分之二十的办法,从一九八○年起不再实行。

八、各项基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如下:

  1、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实验室和附属工厂(车间)的仪器设备、改善科研工作条件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等方面。但如用于公用房屋建筑,应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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