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没有收入全部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企业化经营过渡。改为企业经营以后,不仅不用国家的钱,还要力争上交利润。
二、有收入的科研单位,其收入预算应根据既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一九七九年的实际收入水平,并考虑到本年度事业发展因素,予以核定。
收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与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专项科研项目或委托、协作等项目,在项目完成以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收入;
2、试制产品、小批量生产产品和对外加工等,应扣除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后的收入;
3、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收取的费用;
4、分析、测试、计算等科技服务性收入和仪器、设备等出租收入;
5、应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要求派出人员帮助解决技术关键或参与有关技术活动等所取得的报酬收入;
6、附属工厂(车间)上交单位的利润;
7、其他业务收入。
三、对各单位的支出预算,按下列原则核定:
1、经常经费,指人员经费、公务费、租赁费、一般修理费和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根据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的可能,并参照一九七九年的实际支出水平,予以核定。
2、专项经费,指单台(项)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房屋大修理工程以及其他专项任务,应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测试中心的建设、仪器设备货源的落实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经市科委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的程序下达,并专项列出,专款专用。年终未使用部分,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作为节支资金处理。
四、各单位的预算指标,除市科委各直属单位和各专业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由市科委、财政局联合核定下达外,各局属科研单位先由市科委、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由市财政局在下达给各局事业经费中专项列出科研单位的事业经费预算指标,同时由市科委分别通知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