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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改办、市建行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在执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五、借贷人购买期房,以购房合同的权益(即期得权益的房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和手续:
  (1)在购房合同中应列明确切的房价、建筑面积以及住房座落地的地址、门牌号数、层次、室号等,没有上述明确的抵押物标的,不能设定抵押。
  (2)必须由抵押人凭依法生效的购房合同与抵押权人签订“购房权益抵押书”经售房单位签章后才能设定抵押。并由抵押当事人双方持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权益抵押书向购房座落地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执存。过去由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未经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权益抵押书应补办售房单位签章手续。购房权益抵押书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和售房单位各执一份。
  (3)设定抵押的期房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会同抵押权人向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住房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由抵押权人领取抵押住房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抵押权人执存,由抵押权人出具收据。
  办理抵押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和申领房屋他项权证的费用,由抵押权人(贷款银行)负担。
  六、按照抵押贷款与抵押物保险同步一次办理手续的要求,对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应从其贷款发生之日起办理抵押住房保险手续,按年定期交纳保险费,但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中规定保险责任“自从其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因此,应在住房交付使用保险责任期开始时,将该期房在交付使用日之前所收取的抵押住房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即借款人)。由代理保险业务的经办行通知投保人,随带保险单副本和购房合同或住房交付使用证,办理退费手续。购房合同无约定交房日期的,按住房交付使用证中的交房日期计算退保费,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抵押物(住房)的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年定期交纳,如果借款人(即抵押物的投保人)自愿按抵押贷款期限一次付清抵押物的保险费用,应由借款人(投保人)在保险费收据存根联中写明“自愿一次付清保险费”字样并签章。
  七、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或公证问题按以下处理意见办理:
  (1)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实行住房所有权抵押和担保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都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2)由借款职工所在单位担保有困难的,可由借贷双方持借贷合同、抵押协议向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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