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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基础保证金未交足的不得进场交易;履约保证金不足规定数额的,必须按规定交足追加保证金。
  对追加保证金不足规定数额的持仓,交易所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帐户须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结清。
  第四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均应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的费率确定和调整,由交易所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交易所得作为交易企业的利润,交易损失在交易企业的利润中轧抵。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对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合约负完全责任,包括代替违约者履行合约的责任。对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有权追索并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定期公告合同、合约的交割日期,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同、合约,由交易所负责组织交割。
  第五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单据、凭证、帐册等资料必须保存五年。在此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和交易所要按规定查询。

第八章 仲裁与处罚

  第五十四要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效,提请监事会仲裁;
  会员与会员之间在交易中发生业务纠纷,双方协商无效,由交易所仲裁;
  非会员客户与会员之间发生业务纠纷,事先协议明文要求交易所仲裁的,在双方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提出仲裁申请,由交易所仲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裁决和交易所的裁决以书面方式作出,均为终局裁决。
  监事会和交易所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五十六条 仲裁的程序为:
  (一)听取申诉;
  (二)受理指控;
  (三)调查和审理;
  (四)调解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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