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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平等地享受交易所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履行交易所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的会员可委派1~2名经交易所审查并培训合格的出市代表进场交易,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能进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单位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接受其他会员或非会员单位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其出市代表的资格每年复查一次。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集中交易,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受本规定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交易的品种为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方式为竞价买卖、征购拍卖等。
  第二十八条 交易形式为现货交易、现货合同的转让交易,并逐步开展期货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交易采用自由报价的公开竞价方式,由电脑自动撮合成交。成交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条 现货交易的现货合同的转让交易,使用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范合同;期货交易使用标准化合约。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会员下列行为: 
  (一)自行配对成交、私下对冲;
  (二)制造或散布虚伪的信息;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其交易业务情况,交易所有权对会员的交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代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是指会员接受非会员客户委托代理买卖或转让合同、合约的行为。非会员单位不能直接进场交易,只能委托会员并通过其出市代表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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