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修改交易所章程的建议,制定、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审查批准接受会员;
(三)决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四)任命交易所总裁;
(五)决定交易所内部的重大事务;
(六)履行管委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五人,非会员理事五人,总裁是当然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派。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第十三条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建材局及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交易所监事会,在管委会领导下,依法对交易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交易中产生的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总裁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副总裁等高级职员由总裁聘任。总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三章 会员和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可从事自营业务和申请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使用或经营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产品的企业,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和金融单位;
(二)生产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经营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三)有从事经营建筑材料与建筑相关产品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商业信誉好。
第十九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填写《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申请表》,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交易所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