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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布 沪府〔1993〕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建材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共同组建,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建材局共同领导,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济上独立核算,实行以收抵支,自求平衡。
  第四条 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规则和本规定,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化地组织建筑材料及与建筑相关产品的现货交易,并逐步开展期货交易。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交易所的单位及其人员、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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