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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中用于发放养老金的周转部分,按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收益率,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根据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的实际状况确定。增值运营的最低收益率应比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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