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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失效]

  第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挂靠上海经济研究中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申请办法如下:
  (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单位、个人可持本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单位、个人可持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采纳应用,但已被实践证明其正确性,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个人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对单位、个人提交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属于评审范围。
  (二)评审委员会对确定属于评审范围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以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评审,确定授奖数额和授奖等级。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经评审确定授予特等奖的,还需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表决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评审表决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将其名称、内容简介和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提出异议;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提出异议截止日期后的三十日内,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该决策研究咨询报告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评奖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评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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