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与隧道有关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和隧道内清洁卫生措施。
第三十九条 隧道发展公司依据本办法所作的处罚,其罚款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隧道发展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隧道发展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权对隧道发展公司行使通行管理职权及运营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指导。
第六章 隧道使用费的征收
第四十一条 除特种车辆外,在专营期内,由隧道发展公司对所有使用延安东路隧道的车辆征收隧道使用费,对发生故障和事故的车辆收取牵引费,并对造成隧道污染的车辆收取代为清洁费。
第四十二条 自新隧道建成通车之日起,隧道发展公司可对延安东路隧道实行双向收费。
隧道发展公司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自主确定隧道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隧道发展公司应将隧道使用费的价目表以告示的形式张贴或悬挂在隧道口及隧道范围内其他明显的地方。
隧道使用费调整时,隧道发展公司应及时在隧道口及隧道范围内其他明显的地方设置通告。
第四十四条 隧道发展公司可以在隧道范围内设置收费口,以站岗和设闸口、高台、小亭等形式收取隧道使用费。
第七章 专营期届满后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专营期届满前,隧道发展公司应该清理债权、债务;但在专营期间沪方投资者的应得利润和原隧道作价的贷款本息的挂帐部分及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挂帐部分,不作为债务计算。专营期届满后,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承担隧道发展公司在专营期间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四十六条 专营期届满后,隧道发展公司应将隧道范围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和设备器材的所有权及期末现金,全部无偿地移交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