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烟;
(二)任意停车、倒车、调头、上下客;
(三)修理车辆或添加油料;
(四)向车外抛物、吐痰。
第三十二条 在延安东路隧道内,禁止下列机动车通行:
(一)压路机、铲车、履带式车辆、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轻便摩托车;
(二)装载不允许通行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或载重量超过隧道限定标准的车辆;
(四)装载活禽畜的车辆;
(五)装载的物品滴漏、散落、飞扬,影响隧道环境卫生的车辆;
(六)其他危及或影响隧道安全畅通和设施完好、整洁的车辆。
第三十三条 装载允许通行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隧道内发生火灾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立即使用就近的火灾报警装置或电话向中央控制室报警。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自攀越隧道口护墙、护栏等设施;
(二)不准向隧道敞开段内抛物;
(三)不得损坏隧道范围内的任何设施;
(四)行人及非机动车不准进入隧道。
第三十六条 当遇迷雾、强风等恶劣气候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导致轮渡不能通航时,隧道发展公司应服从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隧道通行管理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七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在隧道范围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广告。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隧道发展公司制订延安东路隧道通行管理规则的权利。通行管理规则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行管理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隧道内允许通行的车辆的种类、车速、载重量、装载要求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车辆的处理;
(二)对发生故障和事故的车辆的牵引与收费;
(三)征收隧道使用费的程序和方法;
(四)必要的治安保卫措施;
(五)发生火灾或一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气体浓度过高时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