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权委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延安东路隧道(包括隧道内禁止进入的区域),检视隧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洁状况,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设施,督促隧道发展公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 隧道的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隧道发展公司自获得专营权之日起,在专营期内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委托,负责隧道范围内的通行管理,维护车辆通行秩序,使之与本地区交通秩序相适应,并保证车辆的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隧道发展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隧道范围内设置足够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设施和标志,并可视车辆通行情况和疏解交通的需要,设置临时性交通标志;
(二)装置用于管理、控制隧道范围内车辆通行的设备;
(三)当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而阻塞隧道时,负责提供牵引、救护等服务;
(四)设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落实消防应急措施;
(五)保持隧道控制中心与上海市公安交通、公安消防部门和上海市应急救援中心的通讯畅通;
(六)对一般交通事故,由隧道发展公司聘请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隧道发展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及时疏解交通,保存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记录和资料;
(七)履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与隧道通行有关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隧道范围内,可以行使下列通行管理的职权:
(一)根据车辆通行情况,指挥车辆通行,维护车辆通行秩序;
(二)除特种车辆外,发现或怀疑任何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隧道通行管理规则的,可命令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停车或行驶至某一指定地点停车接受检查;
(三)要求被怀疑违章或已违章的车辆驾驶员出示驾驶员证件和身份证明并予抄录,抄录后应立即归还;
(四)对怀疑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检查;
(五)拒绝违反隧道通行管理规则的车辆通行;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隧道通行管理规则的车辆驾驶员,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在延安东路隧道内通行,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