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承包商的身份及资质情况;
(三)新隧道建设工程所用材料的样品及有关成份的分析资料;
(四)可能对新隧道建设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新隧道建设期间,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受隧道发展公司的委托,按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负责拆迁、管线搬迁等前期工作,落实拆迁房源和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相关条件,以保证新隧道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述工作所需费用由隧道发展公司支付。其中,因新隧道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迁隧道范围外房屋的费用,在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的收入中返还给隧道发展公司,用于抵冲建设费用。
第二十二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建设新隧道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
(二)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三)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五)处理因新隧道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除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隧道建设工程结束后,隧道发展公司应将隧道范围外所有受隧道建设工程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或予以赔偿。隧道发展公司不能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将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隧道发展公司支付。
第四章 隧道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四条 隧道发展公司必须从新隧道工程奠基之日起,全权负责原隧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工作,保证原隧道的安全畅通和设备完好,直至专营期满为止。
隧道发展公司必须从新隧道通车之日起,全权负责新隧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工作,保证新隧道的安全畅通和设备完好,直至专营期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因隧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工作需要,隧道发展公司可在隧道范围内采取临时性、局部的封闭措施。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不得擅自封闭整条隧道,但遇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为协助隧道发展公司做好隧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水、电、通讯等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