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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尽快安排建设与延安东路隧道相关连的交通设施工程,以适应延安东路隧道交通流量增加的需要。
  第十四条 隧道发展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浦东新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减税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隧道发展公司不得在专营期间把所得的权益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者,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提前结束专营期,隧道发展公司认为将有关权益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有助于解决问题时;
  (二)隧道发展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向第三者融资借贷,而第三者要求隧道发展公司将有关权益作为担保而抵押时。
  第十六条 在专营期内,隧道发展公司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权取消其专营权,并视情节对隧道发展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新隧道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隧道发展公司必须在工程奠基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完成新隧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隧道发展公司联合组织的验收;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通车。
  第十八条 隧道发展公司可以招标、议标或其他方式,将新隧道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发包给中外建筑承包商。隧道发展公司可以决定承包商的条件和承包价格。
  第十九条 新隧道建设工程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新隧道建设工程计划时,隧道发展公司应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上海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准予修订或更改工程计划,并相应延长其专营期;对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延长专营期。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随时要求隧道发展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隧道建设工程的实际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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