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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专营期内无偿取得隧道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专营期内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免缴土地使用费。但在原有管理用房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因新隧道建设工程施工需要,隧道发展公司可在隧道范围外拆迁房屋,但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隧道发展公司在施工期间使用该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时,免缴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费用。在施工期间或结束后,隧道发展公司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在专营期内,隧道发展公司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市区其他跨越黄浦江的建设工程的承建权和经营权。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合作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
  当港方投资者所得利润达不到前款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时,先由沪方投资者将所得利润以计息挂帐于隧道发展公司的形式给予补偿;仍达不到时,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计息挂帐形式负责补偿。
  当港方投资者所得利润高于第一款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时,超出部分的金额在先偿还前款所述补偿费用后,全部上缴给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取得的经营收益,不列入投资回报率的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在专营期内,隧道发展公司应得的利润达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赋予隧道发展公司经营其他项目的权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以使隧道发展公司所得利润尽快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
  第十二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新隧道建成通车前,需调整原隧道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应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隧道发展公司可在新隧道建成通车后,按确定的财务模式,调整隧道使用费收费标准,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认可延安东路隧道调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同时,将相应调整其他跨越黄浦江的交通设施的收费标准,使之与延安东路隧道的使用费收费标准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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