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网络,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发展公司)经营、管理上海市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的专营权。为了明确隧道发展公司在专营期内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定义:
原隧道,系指一九八八年底建成的上海市延安东路双线双程行车隧道。
新隧道,系指隧道发展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开始投资建设的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
延安东路隧道,系指原隧道和新隧道的合称。
隧道范围,系指延安东路隧道地下通行部分及划拨给隧道发展公司专营所使用的地上土地范围(见附图)。地上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对隧道地下通行部分的地上土地,隧道发展公司不享有使用权。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或社会现象。
投资回报率,系指专营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30
-t
∑ C ·(1+r) =0
t
t=0
t即合作期各年数。
C 即投资者按新隧道建成后调整确定的财务模式所示的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t
。
r即投资回报率(IRR)。
专营权,系指兴建、经营、管理延安东路隧道及在隧道范围内经营广告业务的权利。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和军车。
第三条 隧道范围的更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隧道发展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隧道发展公司在专营期内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隧道发展公司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专营权
第五条 隧道发展公司对延安东路隧道的专营期限为三十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新隧道工程奠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