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4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包括营业性电影发行和非营业性电影发行)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
二、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