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且教师的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七)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八)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能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合作举办高等教育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需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中方合作者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中外双方合作者的身份证明;
(四)办学资金的资信证明;
(五)合作意向书和办学方案;
第八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除高级技工学历教育以外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向市高等教育提出申请,市高教局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高教局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举办本科以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举办除中级技工学历教育以外的中等学历教育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市教育局报市政府教卫办审批。市政府教卫办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举办高、中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市劳动局报市政府教卫办审批。市政府教卫办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举办除幼儿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向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市高教局或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局审批。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政府教卫办备案。
(五)举办幼儿教育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政府教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