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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
  第十三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四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标准价的2.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标准价的10%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标准价的2.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标准价的20%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高层住宅水泵和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五条 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房屋自管组织,自行管理物业或由自管组织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售房款,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售房款,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一、增减系数
  房屋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根据出售房屋所处的地段和房屋的层次、朝向确定。具体标准为:
  1、房屋地段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地段等级增减系数为:甲级130%,乙级115%,丙级100%,丁级85%,戊级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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