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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一)售房人可对购房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全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工作年限计算。
  (二)原“试点规定”中给予的一次性优惠,可暂予维持,以后逐年取消。
  (三)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四)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第七条 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配房)的实际售价,根据职工收入和物价指数情况,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确定最低限价。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 鼓励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付款折扣。根据当前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一九九四年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定为20%;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给予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的优惠。
  第十条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者,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标准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购房后已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需自己负责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需购房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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