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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三)涂改、转让、出租或出借《许可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或图书报刊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从无《许可证》者购进图书报刊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经营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的图书报刊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
  (六)未经批准,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以外的场所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或擅自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的图书报刊展销活动的,责令停止展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七)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以外的场所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或在经营场所未张挂《许可证》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销售直接从外省市批购的图书报刊的,责令补办验证手续,并处以每种图书报刊五百元的罚款。
  (九)擅自出租未经审核批准的图书报刊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书报广告或征订单中使用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坏民族团结或其他有害内容的画面或文字的,或为内部书刊以及非正式出版物做广告的,责令收回或消除广告、征订单。其中,在书报广告或征订单中使用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画面和文字的,按《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发行内部图书报刊的规定,公开陈列,或在市场上销售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时,对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批发单位不报或逾期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海市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统计表》的,统计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管理费的,管理部门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市书刊市场管理处和区、县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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