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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缴款通知书》。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第九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
  (三)为扶持残疾人集体经济组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
  (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奖励支出。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从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不得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
  第十四条 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市协调委员会可以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而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其缴纳标准以及使用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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