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治安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变更法人代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应按开业的申请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戏机磁卡。
(二)禁止使用未经市社文处审核的游戏机磁卡和机种。
(三)禁止设置老虎机、苹果拼盘机、角子机、牌机及类似的游戏机进行经营活动。禁止进行以任何形式换取现金、奖券、奖品的有奖经营活动。
(四)禁止提供营业性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
(五)禁止转让、租借、伪造或涂改《许可证》。
(六)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
(七)禁止在道路、弄堂、绿化地带、集市等露天场所以及青少年活动场所和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点经营。
(八)禁止各种形式的承包或租赁经营。
(九)实行明码标价,挂牌营业。
(十)对在场内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对管理费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具体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会同市文化局确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工具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文化管理部门按《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化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